2005年4月22日,星期五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二版:时政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上班才3天高压锅炸了
经法院调解受伤外来妹及时获赔
孙聪碧

  本报讯 日前,永嘉县法院调解了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,原告李某拿到了损害赔偿金3万元,算上被告已付的医疗费1.7万元,合计获赔4.7万元。
  李某系山东省东平县人,2004年随丈夫到永嘉打工,两人均在王某承包的碧莲镇某中学食堂上班。不料上班才3天,食堂内一个正在煮黄豆的高压锅突然爆炸,弹起的锅盖砸到一旁切菜的李某,致其左小腿开放性骨折,经法医鉴定为八级伤残。受伤后王某派人送李某就医并垫付了医疗费1.7万元。后因医疗费不够用,李某被迫出院。2004年12月28日,李某将王某和该中学诉至法院,要求两被告共同赔偿医疗费、护理费、伤残赔偿金及后续治疗费等计62400元。
  然而,王某认为他本人是受雇于该学校的食堂的经营人,并不是雇主,应该由学校赔偿;校方则认为,学校是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将食堂承包给王某的,王某是实际的雇主,一切责任与校方无关。合议庭考虑到原告现仍需进行治疗,并且缺少医疗费,故在征得双方同意的基础上进行了调解。经调解,两被告同意一次性支付原告赔偿金3万元,并承担鉴定费和诉讼费。